建立煤炭落后产能退出新机制

2016-2-23 10:57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记者 林火灿

淘汰落后产能应建立常态化新机制


《意见》明确,我国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并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岳福斌指出,煤炭落后产能退出,是煤炭生产要素的再配置,产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大调整,涉及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须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做到退出前无后顾之忧、退出后稳定妥当。总的来看,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产业政策为指导,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退出机制,实现煤炭落后产能的平稳有序退出。

他指出,在市场机制建设方面,要突出透明度,公开政府政策信息、进入市场的产能商品信息、市场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等;要体现竞争的公平性,给予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尊重交易主体行为的自主性,政府作为交易主体行为要规范;要做到交易规则的一致性。

在激励机制方面,对落后产能退出予以财政支持,重点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煤炭落后产能退出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等。

在约束机制方面,应该明确产能退出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要建立协同机制,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将煤炭落后产能退出纳入煤炭主管部门、产区和企业干部的考核体系;对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的、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对煤炭落后产能退出形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在协调机制方面,要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促使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减少资源浪费,提高退出效率,为更好地实现共同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保障机制方面,必须建立以职工为本、投资者权益为重点、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为准则、社会稳定为基本要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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