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新增遴选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3号】

2016-1-5 18:54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已备案核查员申请扩大核查备案范围的条件


  (四)已备案核查员申请扩大核查备案范围的条件。

  1.在申请扩大核查备案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核查员,独立主持的交通运输业项目应不少于2个)。

  2.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16年 1月8日(星期五)9:00—18:00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另需报送电子版光盘一份)。核查员须同所在机构一同申报,相关材料统一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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