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新增遴选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3号】

2016-1-5 18:54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申请新增备案核查机构的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增备案核查机构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开展上述相关项目应不少于4个)。

  4.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应在交通运输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应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申报核查行业备案资格的核查员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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