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危及WTO自由贸易原则
欧美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能源治理价值观未来从能源安全转向气候变化很可能危及目前的WTO自由贸易原则,从而严重影响中国的贸易利益。
从欧盟和美国在多轮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表现可以清楚看到,它们很希望中国对全球
减排做出“巨大贡献”,但根本不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为了最终实现其目标,欧美甚至不惜破坏WTO的自由贸易原则。这一点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谈判前已出现端倪。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气候法案”--《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从2020年起针对一些快速发展却没有尽到足够努力减少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采取“边境调节”措施课征惩罚性的“碳关税”。在当年底的哥本哈根谈判中,因为分歧巨大,欧盟和美国表示要采取单边主义贸易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实施限制。
2011年12月,欧盟最高法院规定自2012年起对外国
航空公司征收
碳排放关税。所有外国航空公司的定额为2010年碳排放量的85%,超出部分将征收碳排放关税。由于受到欧盟以外的主要大国,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等国的反对,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投票决定暂停向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
不过,根据媒体报道,欧盟最近再次决定,2014年3月起向外国航空征收航空碳税。
短期内,美国不会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因为在目前中美贸易格局中,征收碳关税损害的是双边利益。而且美国法律也规定从“2020年才开始启动这一条款”。然而,随着美国主导的TPP自由贸易谈判的推进,以及东南亚等国对中国替代产品的兴起,对美国来说,运用“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根大棒在国际谈判中对中国施压的效果将越来越明显,而且其对中国产品征收碳关税“利大于弊”的时点一定会到来。
我国作为全球新兴能源需求大国是全球能源治理架构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几乎所有的国际能源机构和各类协调机制都积极邀请参加或与中国保持密切联系。似乎缺少中国的参与,任何国际能源机构和协调机制的“全球性”就大打折扣。然而,我们需要在这种“热闹”场面之下保持一份清醒的认识。
一是要清醒认识到未来全球能源治理变化趋势总体上对中国等新兴发展大国是“弊大于利”。
二是要清醒认识到我国作为一个能源需求处于上升阶段的发展中大国,其核心利益诉求与美国和欧盟主导的全球能源治理的主流价值观存在差异。
现阶段,能源安全依然是我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核心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虽然积极与现有国际能源机构交流合作,参加各种国际能源对话是必要的,但单纯通过加入以欧美为主导的国际能源机构或协调机制,并不能自动实现我国在能源领域的“核心利益诉求”。对此局面,我国应有清醒认识、长远谋划和应对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所能源室主任
(本文原载《财经》杂志2014年12月8日(35期),原标题为“全球能源治理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