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氢氧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6-10-23 16:32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氢氧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氢氧产业作为未来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力打造自治区政府“一号工程”,坚持氢氧产业发展“四个一”总体思路,确保产业发展见行见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清洁能源工作、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抢抓我区大规模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有利时机,坚持审慎包容原则,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绿色氢氧产业,积极搭建高原绿色氢氧产业基础研究、技术攻关、设备制造、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全链条支持体系。力争到2030年,建成高原绿色氢氧综合产业基地1—2个,绿氢产能达1万吨/年,氧气产能达8万吨/年,氢基衍生品产能达1万吨/年,建成涵盖加氢能力的加注站或多能融合补给站5座以上,培育1—2家具有较强产业辐射优势的高原绿色氢氧产销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拓展交通、工业等领域的氢能应用,利用氢氧产业逐步解决城乡供暖供氧难题,推动绿色氢氧产业与高原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着力打造高原绿色氢氧产业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高原绿色氢氧产业科技创新高地

1.建设高原绿色氢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区内高校及科研院所,鼓励行业企业、区外高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高原绿色氢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并通过科技项目予以支持。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精神,支持绿电直供制氢制氧试点示范,促进区内风电光伏消纳。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教育厅、能源局〕

2.加强高原绿色氢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针对高原环境下低成本宽负荷离网柔性制氢制氧、氢气储运、氢基衍生品制取技术与装备、安全高效供氧等卡脖子环节,设立氢氧技术突破、装备制造及重大场景示范等科技重大任务,采用“首席科学家制”“项目群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组织模式加强科技攻关与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3.加快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适应性技术和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各地(市)探索建立差异化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中试基地,支持在中试基地进行绿色氢氧“制、储、运、加、用”以及氢基衍生品制取等先进技术的验证试验,对中试成功并形成产业化项目的适用技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4.支持开展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区内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积极引进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高端人才,鼓励支持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高端人才申报“珠峰英才”计划,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兑现人才培养引进等经费。〔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能源局、投资促进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促进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链供应链稳步发展

5.加快建设高原绿色氢氧产品生产基地。支持各地(市)在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项目引进、示范应用和政策支持方面先行先试,在自治区统筹下积极打造高原绿色氢氧产业先行示范区;允许各地(市)结合资源禀赋与安全管控条件,在符合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适宜区域布局建设绿色氢氧和氢基衍生品生产综合产业基地;允许各地(市)利用新能源项目富余电力建设一批分布式绿色氢氧和氢基衍生品生产点;支持各地(市)建设分布式“风光储+制氢制氧”一体化站点,保障偏远地区、边防哨所的用氧和用能需求;支持各地(市)将集中式风、光项目配套制取绿色氢氧和氢基衍生品产能纳入全区绿色产品供应体系。〔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能源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投资促进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6.稳步构建高原绿色氢氧产品储运中心。支持各地(市)在绿色氢氧和氢基衍生品生产聚集区和交通便利区布局区域性氢氧产品储运中心,对新建、改扩建的区域性储存设施,统筹现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探索有机液体储氢运氢、固态储氢运氢、液氢液氧槽车等多种储运方式;鼓励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企业探索氢氧产品外送至相邻省份和邻近国家的技术路径。〔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7.有序推进高原绿氢加注站建设。支持各地(市)在全区国省道主要干线适度超前布局加氢站、电氢醇油多能融合补给站,逐步实现区内交通网络能源补给和交通工具绿色化、清洁化;支持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改扩建为电氢醇油多能融合补给站,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免予办理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手续;鼓励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充电、加氢、加甲醇燃料等设施;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氢站和电氢醇油多能融合补给站,统筹现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8.加快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企业外引内育。鼓励各地(市)招引一批氢氧产业装备制造企业、氢氧产品生产应用企业、装备组装运维企业、氢氧全链条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引进企业在氢氧产业各环节形成高原适用型典型产品和技术;支持各地(市)积极培育一批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优质企业。〔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资委、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9.推动高原绿色氢氧产业区域协同发展。支持各地(市)因地制宜差异化发展氢氧产业,推动产业互补和协同合作,建设氢能和氢基衍生品集聚式生产园区与分布式生产点相结合的产业综合基地,打造氢能和氢基衍生品生产应用一体的绿色化城市;积极对接周边省份,深化氢能互补合作。〔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动高原绿色氢氧产业多元化应用

10.推动交通领域示范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在公共交通、物流配送、环卫及运营强度大和行驶线路相对固定的工业园区、矿区重卡等领域开展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交通工具示范应用;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探索应用氢能和氢基衍生品装备;鼓励区内矿山开发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将老旧交通工具逐步升级替代为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交通工具;鼓励有采购重卡、物流车、冷链车、巴士需求的个人和团体优先采购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交通工具;鼓励文旅企业探索旅游交通、景点、酒店等全程用氧服务;支持物流运输企业在进藏主要通道开展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交通工具全线运输试验。〔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机关事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西藏区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11.推动工业领域示范应用。支持区内水泥生产等重点用能企业推动氢能和氢基衍生品替代煤炭、液化气等传统燃料,推动富氧燃烧技术全面应用,促进工业领域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支持区内高碳排企业探索碳捕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零碳示范工厂;支持各地(市)在园区发展“以绿制绿”新业态,推进“水风光氢及氢基衍生品”一体化开发利用;支持企业探索氧气在工业三废处理以及矿山施工、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混凝土养护强化等领域应用。〔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12.推动民生领域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民用、商用、学校和机关食堂采用氢能和氢基衍生品逐步替代液化气等传统燃料;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天然气管网掺氢试验;试点开展氢能和氢基衍生品集中供暖供氧示范项目;支持在离网村落、边境地区、极高海拔区域、边防哨所等能源保障薄弱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供氧、供暖、供能等民生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探索高原医学、药物提纯、食品加工等领域氢氧应用;对推广氢能和氢基衍生品替代传统燃料的企业,统筹现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西藏军区,机关事务局,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13.推动储能与发电领域应用。鼓励各地(市)探索建立“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模式,鼓励发展与我区电源出力特性匹配的绿色氢氧产业;支持各发电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富余电力建设柔性制氢、制氧,氢基衍生品制取等项目,实验阶段免收过网费;允许各地(市)采用“富余电力制氢+氢能发电”模式支持培育新质生产力产业发展;鼓励各单位将汽油、柴油等传统燃料发电设备逐步升级替代为氢能和氢基衍生品发电设备。〔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西藏电力;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高原绿色氢氧产业标准规范

14.建立健全标准规范。鼓励高原绿色氢氧产业产学研用各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适时建设氢能和氢基衍生品检验检测服务平台,适时制定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交通工具、民用装备、应急发电设施等检验和报废机制。推动绿色氧气高原应用地方标准建立,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先进标准,大力提升高原氧气、氢能和氢基衍生品供给质量。〔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任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5.规范准入与管理。绿色氢氧“制、储、运、加、用”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绿色氢氧制取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氢基衍生品制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加氢站及氢基衍生品加注站参照加油站、加气站管理模式。

16.强化要素保障。要素保障部门依法依规保障绿色氢氧“制、储、运、加、用”及氢基衍生品制取项目用地,允许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的方式供应用地,优化林草、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流程,提供便利服务,积极推动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项目落地。

17.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产业资金正向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支持高原绿色氢氧产业项目建设、装备生产、推广应用等。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

18.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氢氧“制、储、运、加、用”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项目审批、安全、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程序,建立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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