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金融的约定对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国家自定贡献预案具有重要意义
气候金融的约定对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国家自定贡献预案具有重要意义。绿色气候基金(GCF)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建立的金融机制运行的实体,其作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公约要求下实施项目、政策和方案。该基金被视为包括来自于国内公共预算和私人资金流动的新出现的一系列机构的关键部分4,这些机构构成了气候金融体系。我们在这里把这一体系看作是国际制度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相关方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各国减排目标6,7,并达成规则与标准的共识5。然而,尽管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的发展,使得通过支撑减排体系的制度设置,能够在同一制度的保护伞下带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多样性,但气候金融体系却没有这样。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未意识到,中国企业(通常是中国国有银行在其背后提供政策支持)在发展中国家能源领域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70个国家建了超过300个大坝工程8;在非洲的太阳能、生物燃料、输变电及水电项目上投资约220亿美元9;中国企业也正逐渐成为南亚和东南亚燃煤电厂设备的主要供应商和投资商10。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同时也是123个国外风能、太阳能项目的投资商,而且这些项目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11。在国际投资中,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信贷投资额最大的国家,其中能源领域是个重点12。通过一项对中国企业在全球能源领域运行的地域分布的独立分析,可以知道其在能源领域的对外投资规模(图1)。
中国企业在国际能源领域的参与一直是煤炭密集型。在除中国以外的亚洲地区,有中国企业参与的新增
电力装机容量中,68%的在运行容量和77%的在建容量来自于煤炭(见补充表格3)。相比之下,没有中国企业参与的项目中,在运行和在建的装机容量分别有32%、54%来自于煤炭(见补充表格4)。未来,如果中国的对外投资的这种趋势保持不变,煤炭将主导中国在能源领域的南南合作。2011年到2014年4月间,三家中国银行成为全球最大的煤炭开采和能源投资方,总投资至少450亿美元13。不过,令人鼓舞的是,9月份,中美两国已达成协议,要在国际投资中,对于碳密集型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共投资“向严格控制方向努力”14。
图 1 | 中国境外有中国企业参与的装机容量
中国境外能源项目的累计装机容量分为:a.运行中;b.建设中;c.计划建设,涉及中国公司参与建筑/工程、建设、发电机、涡轮机和蒸汽系统(锅炉或反应堆)。由于缺少公司数据,这里给出的装机容量是一个下临界值。数据表示了除太阳能技术的供应以外的所有技术和地区,可能比表格中的数据大很多(见补充表格1和2)。
与此同时,中国正计划限制其国内的煤耗15,16。在中国,过去十年里,其他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也面临国内
市场的日益饱和、竞争激烈的态势,中国煤炭企业借鉴他们的经验,将目光转向国际,以保持行业增长11,17。在多边层面上(以及双边承诺)鼓励投资清洁能源,将帮助中国以及其他新兴基础设施投资者更容易地限制其对外进行碳密集型的能源投资。
如果全球能源领域投资不转向低碳化,基础设施将会陷入长期使用化石能源的情形18,19。为了使气温升高不超过2℃,就要将大气中CO2浓度稳定在某一水平上,而这就需要经合组织(OECD)以及非经合组织国家显著减少对无碳捕捉与封存的化石燃料电厂的投资18。
应该构建全球气候协议,以促进所有国家(包括中国及其他新兴参与者)的国际投资从煤炭转向低碳能源。然而,谈判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利马会议上,中国并没有通过绿色气候基金进行气候投资,而是宣布创立在联合国气候协定之外的以自身市场为基础的“南南合作基金”,这个基金将把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增加一倍。南南气候基金这一思想是值得称赞的,但它也表明了在影响气候金融体系的制度上的进一步分裂。两类国家正在形成两套规则,这中间缺乏协调,可能会阻碍我们向能源领域低
碳金融的努力。我们并不是要质疑中国建立具有独立规则的金融机构的历史和现实动机22,23,但我们相信,为了更好地实现气候金融的目标,谈判者们应该选择一个
论坛(最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来进行气候金融规则的谈判,然后制订出制度性的激励措施,以促使这些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转向低碳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