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为完善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建立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竞价原则
市场导向。本市新能源增量项目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形成机制电价,反映供需关系、绿色价值及合理成本。
公平规范。推动各类新能源项目公平参与,原则上各类参与主体统一竞价。
动态调节。机制电量规模与上海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根据完成情况及时调整。
有序退出。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退出后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第二章 竞价组织与参与主体
第三条 组织方
竞价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能源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能源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并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负责具体落实。
竞价成立竞价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组织场所
竞价工作依托市电力公司“新能源云”“网上国网”等对外服务平台(以下统称“竞价平台”)开展,包括集中式、分布(散)式新能源项目资格审核及竞价业务。
(一)资格审核
新能源项目主体应通过竞价平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履行资质审核程序:
1.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主要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填报资料,完成项目申报及资质审核;
2.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主要通过“网上国网”平台填报资料,完成项目申报及资质审核。
资质审核结果应分别在项目申报平台(即“新能源云”或“网上国网”)向社会公示。
(二)竞价管理
市电力公司负责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平台开发竞价业务功能模块,确保功能模块与资格审核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其数据应自动接入竞价平台,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竞价:
1.项目主体可通过“新能源云”平台“竞价业务”专栏或“网上国网”平台“新能源竞价”入口参与竞价;
2.竞价过程全程留痕,市电力公司加强对竞价方案执行、数据安全及结果公示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监督。
竞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市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清单,并作为后续并网、机制电价结算等
政策执行的依据。
第五条 竞价主体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项目主体可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一)全容量并网项目
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自愿参加竞价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不含外送配套电源。
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标准:
1.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项目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时间为准。产生异议的,以“多方核验”方式确认项目投产信息。
2.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并网发电时间为准。
(二)承诺并网项目
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建设单位承诺公告发布的次年底前全容量投产的集中式或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三)分布式电源聚合商
1.聚合商代理的分布式项目,其最早与最晚投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2.聚合商须具备合法资质,并与其代理项目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四)例外规定
深远海风电等成本差异较大的项目、已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价格的特殊新能源项目按相关政策明确的上网电价执行,暂不参加统一竞价,后期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竞价方式
本市对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各类参与主体原则上进行统一竞价。经成本调查确认,与一般类型项目相比平均成本差异较大的项目,可单独组织竞价。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竞价主体资质条件
竞价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从事发电业务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聚合商和自然人。
(一)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调度协议等与电网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分布式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发电户号等。
(二)未投产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证明(备案证明或核准批复文件)、项目规模、营业执照等材料,并提供承诺书。
分布式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或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单(函)、土地/屋顶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等材料。
第八条 分布式电源聚合商资质要求
分布式电源聚合商参与竞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资质
1.具有售电公司资质;
2.与聚合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电网企业提交聚合项目清单、委托代理协议备案;
3.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满足竞价需求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及客户服务平台,能够履行报量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二)能力要求
1.具备聚合分布式电源资源的调节与控制能力;
2.聚合范围、技术条件及运营规则应当符合本市电力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三)文件提交要求
1.已投产项目
(1)代理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
(2)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书面协议;
(3)代理高压分布式项目的,需提供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2.未投产项目
(1)代理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或产权证明(户用分布式光伏);
(2)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书面协议;
(四)参与规则
1.聚合商可参与不同年度、不同场次的竞价工作。
2.同一场次中,任一分布式项目主体仅可委托一家聚合商作为竞价代理机构。
3.分布式电源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的代理服务费等相关收益费用由聚合商与分布式项目自行约定结算。
第三章 竞价电量规模
第九条 首次竞价电量规模核定
(一)首次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参考本市增量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规模和现有非市场化的新能源电量比例确定。
(二)增量项目为2025年6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容量投产项目;
(三)增量项目上网电量按近3年本市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同类型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核算,并扣除厂用电量;
第十条 第二次及以后竞价电量规模
自第二次竞价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综合以下因素确定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
(一)上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商业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及电力供需情况;
(三)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增量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充足率
申报充足率=∑竞价主体申报电量/竞价电量总规模。
第十二条 电量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一)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在当年增量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二)未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三)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申报上网电量限制
单个项目申报电量限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上限=装机容量×近3年本市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本市同类型新能源项目平均厂用电率)×K
系数K根据本市新能源消纳情况及电力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取值范围在0-100%。
相关参数应在每次竞价前的公告中明确。
分布式项目按照自身平均自发自用率合理确定竞价电量规模,但不高于上述公式计算的限制规模。
第四章 价格限制与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竞价申报价格上下限的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次竞价启动前,依据项目合理收益、绿色能源溢价空间、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申报价格上下限;
首次竞价,竞价价格上限原则上可根据项目合理收益率,或参考本市燃煤基准价合理确定。
竞价下限以同期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为基准,折算不含收益的度电成本(仅包含固定成本),必要时可参考新能源EPC市场报价。市发展改革委可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成本调查。
第十五条 期限核定
(一)执行期限
按照同类型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12年。具体执行期限以每次公告为准。
(二)起始时间
未投产项目按申报投产时间确定。
已投产项目按入选时间确定,一般为竞价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
第五章 竞价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准备
(一)成立竞价工作小组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启动组织开展次年的竞价工作,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成立竞价工作小组,推进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竞价工作应在本市年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前完成。
(二)发布竞价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份前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电量规模、申报充足率、竞价项目类型及相关参数、申报价格上下限、执行期限、竞价组织方与场所等相关事宜。
首次竞价于本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发布后择期开展。
第十七条 竞价公告与资质审核
(一)发布竞价组织公告
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网上国网”、“新能源云”平台等发布竞价组织公告,包括竞价标的、竞价主体、需提供竞价资质材料、竞价流程安排等事项。
(二)提交竞价材料
自愿参与竞价的项目,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对应的“新能源云”或“网上国网”等平台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
1.已投产的新能源项目
集中式项目需提供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已受理的证明)、并网调度协议等,分布式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发电户号等。
2.未投产的新能源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证明(备案证明或核准批复文件、项目规模、营业执照等材料,并提供承诺书。
分布式项目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或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单(函)、土地/屋顶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等材料。
3.分布式电源聚合商
(1)资质与能力证明材料
需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具备聚合分布式电源等资源的能力;具备聚合资源调节和控制能力,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机制竞价的报量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并能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审核
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2)已投产项目
聚合商需提供所有代理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聚合高压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还需提供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未投产项目
聚合商需提供所有代理项目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产权证明(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委托聚合商参与竞价的协议。
(三)审核竞价资质
1.申报材料审核程序
竞价工作小组应于报名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对项目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2)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建设、电力市场及本年度申报项目相关信息;
(3)归集项目所属控股单位信息;
(4)实施市场集中度动态监测,防范市场垄断风险。
2.材料补正机制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项目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并申请再次审核。
(四)公示审核结果
审核结束后,竞价工作小组统一汇总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名单。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分别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竞价实施
(一)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
1.提交时间
公示名单企业在公示期结束前向市电力公司提交履约保函(明确开具保函信息)或履约保险。
已投产项目参与竞价的,无需提交。
2.保函的内容
必须包含保函编号、签发日期、保函金额、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银行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有效期、保函使用条件等。
3.保函金额计算
保函金额=项目核准装机容量×本市该类电源过去3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本市该类电源过去3年平均上网电价×5%。
4.保函有效期
自项目投产后半年内有效。
5.退还规则
未入选项目:竞价结果公示后可申请退还保函。
入选项目:全容量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
未按期投产:若入选项目未按约定时间全容量投产,电网企业可申请兑付保函,并向保函开立单位出具兑付通知,要求支付款项。
(二)组织主体竞价
1.竞价申报
(1)竞价主体应在交易公告明确的申报时间内参与竞价,完成竞价申报。竞价申报后,平台自动封存全部申报信息,不再更改。
(2)竞价主体应当一次性完成全部电量申报(即仅可申报一段电量),若竞价主体提交的报价高于竞价上限或低于竞价下限,则视为无效申报。
2.价格出清
竞价实施边际价格出清,具体程序如下:
(1)将全部有效申报项目按申报电价由低至高排序,依次累加至申报电量满足当期竞价电量规模为止;
(2)最终入选项目的申报电价确定为当期竞价机制电价;
(3)若最后入选多个主体申报价格相同,可按项目申报电量进行等比例分配。
(4)若最后入选项目分配的电量小于其申报电量的50%,则按照这些(个)入选项目申报电量的50%确定其机制电量。
(5)当年未入选或未参与竞价的主体(包括集中式、分布式项目),可顺延至后续年份参与竞价。期间的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形成,作为价格接受者开展结算的新能源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
(三)公示竞价结果
1.公示时限与平台
竞价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电力公司应通过“新能源云”“网上国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竞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要求
(1)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入选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2)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应当包含:聚合项目名称、入选总电量、代理项目名称、代理项目类型、代理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3.异议处理
(1)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竞价工作小组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书面异议材料应当载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诉求内容。
(四)公布竞价结果
公示期结束且各方无异议后,报请竞价工作小组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公布。
(五)签订协议
1.协议签订时限与主体
(1)市电力公司应于竞价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与入选项目主体签订差价协议;
(2)通过聚合方式入选的项目,需自行与市电力公司签订差价协议,聚合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协议必备条款
差价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核准(备案)容量;
(二)机制电量总规模及机制电量规模占项目预测上网电量的比例;
(三)新能源机制电价、结算参考价;
(四)协议期限、结算方式;
(五)其他需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
3. 未投产项目特别约定
对于未投产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若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协议自动失效。
4.协议期限与续签规则
(1)差价协议原则上按年度签订;
(2)协议期限届满前,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3)任一方对协议续签存在异议的,应于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协议期届满前进行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5.协议文本标准化
(1)“新能源云”平台应于首次竞价实施前完成差价协议标准化合同模块开发;
(2)平台应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生成协议文本,确保条款与公示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
已获得入选资格的新能源项目,在与市电力公司签订差价协议时可自愿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执行机制电量差价结算,退出部分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该项目也不得参与后续年份的机制电价竞价。公示结束后一月内未主动签订差价协议,视为全部放弃执行机制电价。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机制
(一)履约要求
参与竞价并纳入增量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承诺,按核准(备案)的投产时限完成全容量投产。
(二)投产延迟处理规则
若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延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实际投产日期前的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
若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延迟时间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按延期天数每日扣除履约保函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剩余履约保函资金在项目实际投产后退还,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本市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费。
若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晚超过6个月,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且取消3年内该项目控股单位所有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格。
(三)不可抗力免责认定
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项目主体应提供不可抗力因素专项说明报告,经竞价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后,可免于考核和取消后续竞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并网监督
(一)接网工程建设监督
市电力公司应做好并网服务,仔细梳理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明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建设及并网调试工作,建立并网进度跟踪机制,按月公开接网工程进展,避免因电网原因导致新能源项目不能按期投产。
(二)项目建设进度监督
1.竞价工作小组依托国网对外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并网监督;
2.竞价主体应当通过平台定期填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情况。
(三)购售电合同衔接要求
结合新能源差价协议签订情况,修订购售电合同范本,在电源投产前完成合同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限制参与竞价的规定
竞价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况,入选结果无效,三年内禁止参加竞价: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二)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三)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四)对上海市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电力事故负有责任;
(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上一次竞价公告发布日至本次竞价公告发布日之间,竞价主体对上海市域内发生的一般电力事故负有责任的,取消本次竞价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因竞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争议
问题,可向竞价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工作小组会商后研究予以明确。
通过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工作的,聚合商视为法定竞价主体,发生争议时由其代理商的项目单位应首先与聚合商协商处置。
第二十四条 保密与信息安全
(一)竞价主体合规义务
各竞价主体应当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活动,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电力市场管理法律
法规及本市竞价方案,自觉维护新能源项目竞价秩序公平竞争秩序;
2.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串通报价、哄抬价格、虚假申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竞价工作小组监管职责
竞价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监督与风险防控职责:
1.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价主体申报信息及其他涉密数据;
2.督促竞争主体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强化行业自我约束;
3.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竞价方案、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方案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