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是保护环境的新生手段

2015-10-19 14:1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是什么推动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进程?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同样是在双引擎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营造了公开的氛围,提出了基本要求,环境领域的立法为环境信息公开设置了特定的要求,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我国环境信息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政务公开,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国务院在2007年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行政机关所持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疑须受该条例的规范和约束,其持有的环境信息均应当按照条例所设置的范围、程序进行公开,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重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但是总体来看,针对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太多的具体规定。尽管如此,该条例还是强有力地推动了信息公开的发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信息公开热潮。

环境领域的立法,为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动公开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作出安排。2007年,为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作出统一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吸纳这些立法,单独设立专章规定环境信息公开。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通过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形成,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诉求越来越高,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总体在提升,部分地方公开状况明显改进。但是,距离环境信息公开应发挥的作用,尚有诸多差距。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一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复议或诉讼败诉后被动公开;部分企业没有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排放数据,导致排放数据明显缺失,成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薄弱环节;环境信息公开的进展不均衡,东南沿海进展快,其他地区进展缓慢;环境信息公开缺乏硬约束机制,对环境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及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与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情形相同,环境信息公开在某种意义上,也遇到了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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