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是保护环境的新生手段

2015-10-19 14:1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信息公开,能不能作为环境治理的新手段?

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是人类的共识和共同追求。面对当今环境状况恶化的现实,适时采取新的手段,是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环境信息公开,正是新形势下人类所运用的新的治理手段。与指令性控制、经济调控和裁制手段不同,环境信息公开虽只是强调,向公众公开与环境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固有要素的信息。这既非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制裁、命令或者控制,也非对其行为的直接否定,但对环境保护却有特殊的意义。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护环境的新生手段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现代社会治理是社会协同治理,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环境保护更是如此。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公众只有掌握相关的环境信息,才能对自身所面临的环境状况有清晰的认识,进而激发保护环境的动力。这不仅包括公众自身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投身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也包括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环保责任的能动性。没有环境信息和知识作武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信息对政府或者管理者而言,有着特殊意义。政府或管理者既是大量信息的制造者和持有者,也是信息的需求者。在任何时代,政府要实现有效管理,都需要依赖信息,治理环境也是如此。如果缺乏充分的环境信息,政府便无法对环境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科学决策和有效处置。

环境信息公开是约束企业和政府承担责任的保障。在环境治理中,企业担负主体责任,政府则负监管责任,兑现责任是实现生态良好的基本要求。环境信息公开,是促成企业和政府履责的重要力量。通过披露环境信息,可以将违法超标排放的企业,或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遭受公众的谴责、批评,从而使这些企业得到教训并改善行为。从另一角度分析,环境信息公开也可以让遵法、守法、保护环境的企业赢得消费者和公众的支持,可以置政府治理环境的行为于公众监督之下。环境信息公开虽只是提供信息,但它可以通过信息这一载体及其传播的影响,形成强大的“软”约束力,从而对各责任主体形成压力,促使其履职尽责。

如果说,信息就是力量,那么环境信息公开,就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互通、理解和协同的氛围和机制,来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力量和作用,形成治理环境的合力。正是源于此,环境信息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形成了相应的制度。

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信息公开制度,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开主体更广,除政府持有的环境信息外,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处于公开之列;二是要求更严。环境信息免除公开事项比一般的信息公开要窄;三是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对环境信息公开无特定规定时,才适用一般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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