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减排信用体系之间的市场对接
如上所述,京都议定书为了促进
减排,建立了三种机制。其中,包括
CDM在内的
碳减排信用机制不要求交易主体缴纳
碳信用或
碳配额。同时,在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的
碳交易管辖权中设置了一项条款
,承认来自于碳信用体系的碳配额或碳信用。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想通过创造一种外来的需求来保证碳信用体系的运行。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减排信用体系之间的市场对接,只能是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管辖主体单方面接受碳减排信用体系中的碳信用或碳配额,这明显也是一种单边对接模式。典型实例是欧盟碳市场与CDM或JI的对接。欧盟在2004年颁布了“对接指令”——允许欧盟的碳市场参与者可以从2005年开始使用CDM中的CERs,从2008年开始使用JI中的ERUs来履行其减排义务。
据易碳家了解到,除直接对接模式外,还存在一种间接对接模式。两个碳市场即使并未直接对接,它们也可以通过和一个共同的
第三方体系(或碳市场)进行独立的单边对接来实现间接对接。典型实例是,挪威的碳市场与
欧盟碳市场(第一阶段)建立了单边对接,而欧盟的碳市场与CDM机制也建立了单边对接。这样,挪威的碳市场与CDM机制之间便构成了碳市场的间接对接。
文章来源:《财经科学》2014/2 总3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