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最准确的中国碳排放估算”到底准不准?(评《自然》杂志发文)

2015-8-31 13:52 来源: 无所不能 |作者: 腾飞

对水泥熟料的排放因子计算是否正确?

最后刘文对IPCC水泥工业过程排放因子的计算进行了分析,认为IPCC对于水泥熟料比的默认值比中国的实际情况偏高,因而应当采用基于熟料的计算方法计算工业过程排放。

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早已为国内研究清单的学者注意到。无论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还是环保部环规院基于第一次污普数据的温室气体清单均是依据熟料计算工业过程排放的(两者的发布时间均远早于刘文)。而IPCC也指出了利用水泥熟料比的方法仅在没有熟料数据的情况下才适用,因此这一发现并没有特别的意义。但是刘文在计算熟料排放因子的时候仅仅考虑氧化钙,而忽略了中国的水泥熟料中大约有0.7%-4%的氧化镁,这是刘文估计的熟料排放因子低于国内其他估计(约低10%)的主要原因。因为熟料排放因子=(熟料氧化钙含量*44/56+熟料氧化镁含量*44/40),因此对熟料排放因子的不同估计实际上是源于对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占比的不同估计。至于各方估计谁更接近于事实,不是水泥方面的专家,因此留待其他专家对这些参数选取的适当性做出评判。

刘文计算的二氧化碳排放(1457.77MtC)包含了能源活动和水泥生产过程的排放,而国家温室清单则包含了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水泥、石灰、钢铁、电石、石灰石和白云石使用等)以及废弃物焚烧处理。因而刘文引用的1630MtC的数据与其文中的数据并不在同一尺度上。如果仅计入清单数据中的能源活动和水泥工业过程排放则对应的数据应为1586.2MtC,约比刘文的估计高8.8%而不是文中的12%。而如果采用清单中参考法计算的结果(与刘文更加可比),则应是1554.5,约比刘文高6.6%。而单比较能源活动排放,两者的差异是9.0%(国家清单部门法)和6.6%(国家清单参考法)。

表6给出了刘文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在方法和主要参数选取上的对比,正如上文所说,无论是从方法还是数据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估计都比刘文更加全面。因此以刘文的估计为标准,断言包括国家温室清单在内的其他清单高估了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科学上站不住脚。本文以上分析仅针对作者较为熟悉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对于IEA、CDIAC等排放清单所采用排放因子与数据的合理性需要其他熟悉的专家予以进一步分析。

本文的分析表明,刘文存在对IPCC清单指南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误读,由于这些误读导致其部分结论是错误的。排放因子的比较只有在同样的煤种定义下才有意义。

刘文将基于不同煤种平均的排放因子与IPCC给出的焦煤排放因子进行了比较,得出了“IPCC高估排放因子40%”的错误结论。由于我国煤炭分类的方式与IPCC采用的煤炭分类方式不同,因此难以断言IPCC的默认排放因子是否存在高估。但即便如此IPCC也鼓励各国采用各国的国别排放因子进行清单测算,我国的温室气体清单中正是基于详细的煤质数据库利用部门法和参考法对温室气体进行了仔细的测算,其中的参考法就是刘文中的基于表观消费量的方法。而刘文在水泥熟料排放因子及数据对比的口径上也存在其他一些错误。无论是从方法还是从数据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基于IPCC清单指南的测算均比刘文更加全面,不存在刘文方法优于清单方法的问题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刘文基于4342个煤矿和602个煤样计算出的平均排放因子确实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平均排放因子存在约10%的差异。但由于两个结果均是基于丰富的煤质数据库和详尽的调查得出的,因此基于目前的分析无法对两个不同估计的准确程度做出评判。只有进一步对两个研究采用的煤质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才有可能得出这一差异的原因所在。断言该研究是“迄今为止最为准确的对中国碳排放的估计”不仅言之尚早,而且言过其实。

刘文作为一个独立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研究有其价值所在,其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测算在科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关键数据经得起推敲和质疑。本文并不期望终结对中国排放数据的讨论和争论,这一讨论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我们相信尊重科学与事实的争论对提高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透明度有益无害,但任何有益的讨论首先应建立在对现有研究正确的理解之上,而理解的方法只有一个,判断他们的时候不要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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