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研究

2015-7-27 13:25 来源: 和碳视角

全国ETS配额分配中的关键问题

在ETS中,配额分配和总量设定的关系密切。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配额加总后,要与ETS总的排放上限相等。建设全国统一的ETS,要确定全国ETS的排放总量目标,并将相应的配额分配到各个纳入企业。由于属地管理的需要,还要确定各省纳入ETS部分的排放总量。
因此,分析全国统一ETS下的分配方式,需要理清全国ETS排放总量、各省纳入ETS部分的排放总量和纳入企业配额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三者的确定方式。

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可以采用“分解法”,将全国总体碳排放控制目标分解到ETS部门和非ETS部门,得到ETS总量;也可以采用“加总法”,由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加总得到全国ETS的排放总量。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的确定,可以采用“自顶向下”的方式,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确定;也可以采用“自底向上”的方式,将按一定方法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加总得到。配额分配方法,可以由中央政府确定,也可以由省级政府确定。相关政策选择如图1所示。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研究

图1 全国ETS配额分配的关键问题和政策选择

一、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

全国ETS排放总量可以采用“分解法”或“加总法”确定,两种方法各有优劣。

与“加总法”相比,“分解法”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ETS政策目标的确定性较强,在宏观层面明确地分配了ETS部门和非ETS部门的减排责任。第二,决策权比较集中。由中央政府决定ETS在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中的作用,对政策工具的掌控更强,目标设定可以充分体现中央政府的减排意志。第三,统一市场的特征明显,符合传统的“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特征。市场波动时便于由中央政府总体调控,效果更好。

但是,“分解法”面临着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挑战。受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转型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未来的碳排放情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分解法”从全国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出发,制定ETS部门排放总量上限,将面临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ETS是以企业为实施对象的政策工具,其排放总量的设定要与纳入企业的配额分配保持协调,二者的相互协调应计入政策的实施成本。此外,还需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而直接从中央政府层面了解微观排放实体的信息,将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加总法”的优缺点和“分解法”恰恰相反。它将总量确定下放到省级层面,能够降低宏观数据不确定性的影响;而且省级政府对企业的情况了解较多,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较低。但是,它不具有“分解法”目标明确、决策权集中、市场统一性强的优点。

二、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确定方式

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由省级政府负责向企业分配配额。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与企业配额分配有两种联系方式:一是“自顶向下”——先“定”总量后分配额;二是“自底向上”——先分配额后“算”总量。在这两种模式下,根据决策主体的不同,共有3种确定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方式。

1.“自顶向下”模式

“自顶向下”模式的优点是政策目标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要协调排放总量目标和企业配额的分配结果,其成本较高,且面临宏观因素不确定性的挑战。此外,各省可能对总量目标和分配结果采取不同的协调方式,向本省的优势和支柱产业给予政策倾斜,从而人为扭曲不同区域的行业竞争力。该模式下,省级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中央政府规定,二是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1)中央政府规定

与我国现有政策中的“目标分解制度”类似,可以将全国ETS排放总量分解到各个省,形成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再由省级政府进一步分配给纳入企业。
由于有类似政策积累的经验,央地之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目标分解机制,这种自上而下方式的实施成本较低。而且,各省的目标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能够避免各省决策的“囚徒困境”,减小碳排放约束差异导致的竞争力扭曲。

但是,该方式有一个重要缺陷。在当前的政策机制下,中央政府已经为省级政府规定了社会总体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若再为其规定ETS覆盖部分的总量目标,省级政府将无法决定ETS部门和非ETS部门之间的减排责任分担,省内实施减排政策的灵活空间受到限制。另外,由中央政府确定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目标,同样有信息不对称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2)省级政府确定

在这种方式下,省级政府能够结合本省的排放分布、减排成本、行业发展等情况确定本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上限,可以自主决定本省的温室气体控制努力在ETS和非ETS部分的分配,从而避免“双重约束”。此外,省级政府掌握当地企业的大量信息,便于沟通,成本较低,制订的方案可行性也更强。

但是,该方式有两个明显缺陷。第一,省级政府决策权过大可能导致“竞底效应(race to the bottom effect)”(J. P. M. Sijm等,2007)——ETS主要纳入的是拥有大型排放源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对地方经济有较大影响,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也较强;为减小碳排放约束对本省工业竞争力的影响,各省可能放松对ETS部门的要求,制定过于宽松ETS目标,给纳入ETS企业过量分配指标,反而使减排相对比较困难的非ETS部门承担过多的减排责任,增加社会总体减排成本,影响经济效率。这种教训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表现得非常明显(Betz,R.,W. Eichhammer,J. Schleich,2004:375-425)。第二,分权过多会影响市场的统一性。各省差异化的ETS部分排放上限(相应的指标分配的方式也会不同)规定,会人为地扭曲区域间的企业竞争力,可能引发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对“区域公平”的异议,增加ETS的实施阻力。

2.“自底向上”模式

和确定全国ETS排放总量的“加总法”优缺点相似。“自底向上”模式能够降低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不确定性,但可能影响政策目标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此外,企业可能为获得更多配额而进行游说,造成企业层面的“竞底效应”,从而可能使目标过于宽松。

该模式下,先按事先确定的分配方法,将配额分配到纳入企业,再将配额分配量加总,得到省级ETS的总量目标。因此,这种方式下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上限与配额分配方法的确定主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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