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企业要根据标准 及时升级改造设备
《办法》规定,新上建设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两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
据了解,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建设项目需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除市级给予支持外,其余由所在地通过提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严重企业等方式解决。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
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项目。因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而被环保部门实施限批或从严审批的区域、流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关污染的新建项目。
潍坊市要求,现有企业要根据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改造,确保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办法》还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