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盘点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最新、最全)

2015-5-21 15:47 来源: 新三板聚乐部

关于新三板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4.c
  (1)自由增持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被豁免要约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限制短线交易、第七十三条关于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相关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由增持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本文导航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