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修订草案)

2025-9-9 09:11 来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修订草案)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1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新型储能产业,为全省“制造业当家”作出贡献,推动白云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白云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扶持年度的上一年以来经营规范,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受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的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

第一条 支持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加速落地。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突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 支持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建设。在白云区实际落地的新型储能先进制造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及以上,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年度新设备投资达 2000 万元及以上,按新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最高扶持 5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三条 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技术上的创新突破,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认定)的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和质量技术支撑平台,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扶持;对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的上述同类平台,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扶持。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批(认定)新型储能行业国家级“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扶持;同时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 支持申报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示范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同时列入国家和省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 打造“以赛聚能”招引体系。举办“储云杯”新型储能创业挑战赛,以赛事聚合海内外顶尖人才团队的技术成果与创业构想,配套“技术加速实验室+产业链对接通道”孵化生态,通过“获奖项目优先入园+专项创投基金跟投”机制,推动优质项目落地白云,让优质项目从赛场直接接入白云区的产业土壤,实现“以赛聚智、以链育企、以资促长”的全周期引育。(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六条 支持多元应用场景落地。推动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调峰、工商业错峰用电、数据中心备电等场景融合应用,鼓励“储能+新能源”“储能+微电网”模式创新。搭建应用示范平台,培育典型案例并推广,促进技术与场景高效适配。(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七条 加强资金保障力度。统筹运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申报建设,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范围的项目,积极协助对接申报,全力争取相关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支持专业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通过特聘岗位、落地奖励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依托以人才培育、贡献激励机制稳定骨干队伍,构建“引才-育才-留才”全链条支撑体系,全面增强产业人才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加强产业领域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双碳科技基金,及新型储能产业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型储能创新型企业,加大对新型储能产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积极发挥广州“云山创享汇”金融沙龙及“政企银保投”合作贷款的作用,支持区内新型储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白云金控)

第十条 本措施自××年××月××日试行,有效期2年。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24〕82号)同时停止执行。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白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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