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发展初期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始于2007年,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扩面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在国家
法规层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出较为强制的规定,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强力的法律支持。自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
政策法规,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出强制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不仅地方立法推进缓慢,而且政策支持也受到诸多限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受到很大制约。
而侵权责任追究执法不严则导致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根据《侵权责任法》,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不明、侵权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较低,侥幸心理的存在导致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政策支持尚显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成熟
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围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
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相比而言,我国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撑明显不足,导致企业和保险公司两方面的积极性都不高。
在投保企业数量较少、保险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无法积累足够数量的保险标的,无法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影响和制约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逆选择
问题突出,仅有少数高危企业投保导致大数法则失灵,使保险公司面临较高承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