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促进我国碳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4-17 21:30 来源: 碳道

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试点区域开展业务


(二)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试点区域开展业务

目前所有的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都接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作为可抵消碳排放量的碳信用。各碳排放试点省市均允许控排单位在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时候,使用一定数量的CCER抵扣其部分排放量。试点省市对可使用CCER的比例从5%到10%不等。有的试点省市对CCER的本地化提出了比例要求,例如北京要求控排企业使用的CCER中本地的CCER需要占比50%以上,广东要求本地的CCER占比在70%以上。这意味着同样的CCER会因为地域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价值,控排企业可能无法通过少数项目开发商就能够采购到足额合理比例的CCER,在这种情况下,碳交易商和经纪商作为中间商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碳交易商可以建有自己的碳资产组合,供企业客户选用;碳经纪商可以代表客户在市场上寻购满足要求的碳信用产品组合。建议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碳交易商和经纪商,跨越地域开展业务,为控排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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