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如何开展温室气体盘查和报告

2015-4-1 12:41 来源: 江苏和碳环境公司 |作者: 郑颖

识别排放源


3.2 识别排放源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盘查报告指南,石油化工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排放源包括:

1)燃料燃烧CO2排放,主要指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中化石燃料用于动力或热力供应的燃烧过程产生的CO2排放;

2)火炬燃烧CO2排放,出于安全等目的,石化企业通常将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可燃废气集中到一至数只火炬系统中进行排放前的燃烧处理。鉴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炬气甲烷含量很低,石油化工企业盘查报告指南仅要求核算火炬系统的CO2排放[1]

3)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报告主体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环节的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按装置应分别核算,主要包括: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制氢装置,焦化装置,石油焦煅烧装置,氧化沥青装置,乙烯裂解装置,乙二醇/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其它产品生产装置等。报告主体的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量应等于各个装置的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之和[2]

4)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依照约定也计入报告主体名下。

关键清除量包括:

1CO2回收利用量,主要指企业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CO2作为生产原料自用的部分,以及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的部分,CO2回收利用量可从企业总排放量中予以扣除[3]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6种温室气体,但是石油化工企业盘查报告指南只要求企业核算CO2这一种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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