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
建议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确定和配额分配机制方案》及其他配套细则。
(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
以控制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为主,将
电力、
冶金、
建材等重点排放行业中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交易体系,逐步增加温室气体种类和涵盖企业范围。
(三)设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
基于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宏观
政策目标,建立碳排放总量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以此为基础,再结合纳入企业的历史排放清况、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政策,设定各省区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
(四)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依据纳入企业的排放特点和数据基础,并考虑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等因素,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并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五)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
颁布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发布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和管理系统和
第三方核查机制。
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
(七)确定交易平台
初期以现货交易为主,条件具备时引入期货交易。对交易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八)制定市场调节机制
综合采用国家预留配额、出售经核证的自愿
减排量、配额有偿拍卖、政府资金回购等手段,对市场供需进行必要的调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