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安排

2014-12-23 12:2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昨日,北京市发改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碳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并召开政策发布会。据悉,北京在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借鉴国内其他试点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拓展市场交易参与人范围,探索放开自然人参与碳交易,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加强碳资产管理,创新碳金融产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北京节能减碳工作。

       据易碳家了解到,考虑到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北京作为试点,在试点建设起步阶段,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试点建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和风险,当时没有考虑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目前,北京碳市场已经平稳运行一年,基本具备了进一步放开碳市场的条件,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为此,我们探索性地允许自然人参与交易,并适度放开非履约机构入市条件。但考虑到建设碳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节能减碳,所以既要促进市场活跃,又要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还要考虑各交易主体的抗风险能力,所以在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的同时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自然人参与交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风险测评合格、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是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或是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或是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户籍人员。但也对一些自然人参与交易进行了限制,如北京及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纳入北京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名单的核查人员;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北京碳排放权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适度放宽了非履约机构入市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可以参加北京碳交易。在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只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也可以参与碳交易。对非履约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再做出具体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和自然人可按照规定从12月20日起可到北京环交所开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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