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碳市场立法第一步:深度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6 09:52 来源: 中创碳投 |作者: 林宇威

碳排放权交易


(4)  碳排放权交易
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交易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国家发改委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交易原则上应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国家发改委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市场调节配额来自国家预留配额。

(5)  注册登记系统
国家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
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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