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于碳,用之于碳:从碳市场到气候融资

2014-11-13 07:51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我国的碳交易试点还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说明碳市场的收入


  现阶段,我国的碳交易试点还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说明碳市场的收入,也没有明确针对碳配额拍卖和出售的细节条款。一旦确认碳市场收入用于气候融资,就需要对何时何地及如何进行拍卖和出售配额做出具体安排。此外,还要规定碳收入是留在地方层面还是中央层面,还是某种程度上的共享机制;明确资金的管理部门,是财政部还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类似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共同管理机构。这些问题,都是在设计国家碳市场机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

  各个国家的财政预算管理也有所不同,如何进行“专项拨款”也各有不同运作。笔者建议成立“专项基金”,即政府的某一财政收入用于一个特定领域。

  考虑到碳价的波动性,专项基金设置机制也需要灵活,可对年度资金数额进行预设。当碳市场收入不足时,国家可调动预算以填补差距。完善的制度安排、透明的管理流程以及定期披露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都是在机制设计中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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