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节能标准应用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压实用能单位主体责任。相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能单位是落实节能标准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特别是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效标准。引导和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强制性能效标准1级水平,有序开展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设备。鼓励用能单位积极应用推荐性节能标准,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推动用能单位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节能运行机制,确保合理用能、高效用能。
(二)严格执行节能国家标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水平。对于产能已经饱和的行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原则上应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1级水平。基于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扩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等绿色产品
认证实施范围,充分发挥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在政府采购、引导绿色消费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将产品设备节能减碳量纳入能效标识。
(三)切实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节能监察,将节能标准执
行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和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督促用能单位严格实施节能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节能标准专项执法,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公开不符合标准标识要求的产品设备信息。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领域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在推动节能标准
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用能单位,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节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