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纳入《苏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苏州市低碳发展规划》中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
(二)申报建设项目的应是2013-2014年已开工或可开工,预计2014年底前可以完成的。项目建成后预期有较好的循环经济和低碳成效。申报时已经完工的项目应另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单位需填写苏州市循环低碳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中对低碳发展和循环示范试点项目类别要求;
3. 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苏州市产业
政策。
(四)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建设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