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配额相当于碳排放配额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以顺义区碳汇造林一期项目为例,该项目总面积9452.2亩,市发改委向该项目签发了经核证的可用于交易的1197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购买后可抵消自身1197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抵消配额相当于碳排放配额,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量的2.5%。
为什么要规定上限?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核证减排量不限制使用,那么重点排放企业都购买核证减排量完成
碳交易履约,减的也是碳交易覆盖范围外的碳,对重点排放单位本身的节能减碳并无直接的促进作用。
据初步核算,2013年,
北京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总量同比下降4.5%左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6.69%,超额完成了2.5%的年度目标,利用
市场手段推动节能减碳的效果初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