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统筹,畅通渠道,支持非“两高”行业用能保障
7. 统筹谋划、精准用好“十四五”能耗增量。按照既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各市积极性的原则,统筹规划用好3550万吨标煤增量,拿出1500万吨标煤,引导各市加快动能转换,培育“四新”经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其余指标由省级留存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
政策规定调整外,全省“十四五”新增能耗总量不能突破3550万吨标煤。
8. 规范省级留存部分能耗指标使用。严格落实《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规范用好省级留存指标。省级统筹指标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外,全部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负责筹措部分暂时确实有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作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里以“过桥”方式先行保障,项目所在市需按照承诺到期返还省里,到期不按承诺返还的,暂停该市除涉及民生的所有“两高”项目审核,取消该市新建项目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资格。
9. 科学合理使用分配各市部分能耗指标。对于分配给各市的能耗指标,必须用于保障民生和非“两高”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各市可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使用分配指标。对于使用分配给各市能耗指标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清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实施窗口指导。
10. 鼓励各市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各市新能源的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11. 完善
法规制度倒逼落后用能企业退出。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标准,突出标准引领作用,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落实差别化用能政策,对于已投产企业用能,好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标杆水平或者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先进值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市可在用能保障上予以倾斜安排;对于能效水平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合理安排用能,鼓励对标先进水平改造提升;对于能效水平达不到国家基准水平或地方标准限定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淘汰出清。完善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强化在任务分解、项目审批、要素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