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调节机制,为何违反WTO规则?

2021-7-28 15:37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 冯迪凡 ▪ 高雅

CBAM违反WTO规则


在上述WTO市场准入委员会会议上,亚美尼亚、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共和国、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乌拉圭、韩国、泰国、巴拉圭、巴基斯坦、菲律宾、土耳其、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和加拿大等成员方都在发言中质疑CBAM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中方在会议上呼吁,欧盟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缔约方,要对于将如何遵循原则和责任,避免绿色贸易壁垒和出现国际贸易流动中断的情况作出更详细的澄清和解释。欧盟应牢记《巴黎协定》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公平的方式实施这一机制,承认其他国家(包括地方层面)的碳定价制度,同时做法要符合国际义务和标准。

沙特阿拉伯则表示,欧盟出台这一政策的真正意图是规避欧盟投资向其他国家外泄的风险,维护欧盟产业竞争力。该机制对全球贸易可能产生长期负面影响,会扭曲包括商品、服务和就业在内的整个贸易价值链。

巴基斯坦对该计划的各种技术细节和运作、其对贸易流动的更广泛影响以及其对巴基斯坦对欧盟出口的潜在负面影响表示担忧。如果没有立即的调整机制,CBAM将在很短的时间内影响巴基斯坦的工业和就业结构。总体而言,巴基斯坦的人均碳足迹能力非常小,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希望欧盟在有效实施该计划时考虑到这一点。

菲律宾发言询问欧盟,CBAM是否会考虑某些贸易伙伴的能力限制因素,例如在衡量和评估每种商品的碳足迹方面的能力。菲律宾还询问欧盟,是否考虑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重复计算排放的风险,因为出口国可能已经将其作为国内减排计划的一部分进行了计算和报告。

印度则指出,一旦欧盟提供更多细节,可能会存在与CBAM相关的WTO违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审议。印度重申,任何此类机制都必须考虑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不同国家根据不同国情、财政和发展水平的各自能力。

巴西强调,基于欧盟行业绩效基准而建立碳资格存在相关风险,这可能构成不当特权。欧盟如想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确保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背景下履行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因此,巴西补充说,仅对少数对贸易影响很小的最不发达国家建立豁免并不是最好的前进方式。

美国则要求欧盟提供更多详细信息,以更好地了解CBAM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的。美国鼓励欧盟充分考虑制定任何此类措施时与WTO规则的兼容性,以确保有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且任何此类措施都不会构成贸易壁垒。重要的是要确保我们各自缓解气候变化的方法相辅相成,实现预期的气候和环境效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跨大西洋贸易关系的干扰。

欧盟回应称,只要在全球范围内没有平等地采取气候行动,就存在碳泄漏的风险,企业会将生产转移到脱碳要求不那么严格的地方,导致全球排放量增加。欧盟表示,这最终会破坏全球气候行动的努力。欧盟委员会致力于与欧盟贸易伙伴合作,确保调整措施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发挥作用,并完全符合WTO规则,将考虑所有相关规定,例如现有的碳定价机制。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德伯格(GeorgRoderburg)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如果你引入这样的贸易机制,那么关键是,从WTO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我们听到或看到立法草案与以前讨论内容的变化来看,欧盟已经花了很多努力试图尽可能地遵守相关的WTO规定。但当它涉及对欧盟公司的不同待遇时,就可能违反WTO的规则。因为以前所有公司只需要遵守相对简单的排放交易系统,而现在第三国的出口商和欧盟内部的进口商必须处理复杂的CBAM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副教授李思奇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WTO的最惠国待遇是指,WTO成员要给予其他成员相同平等的待遇,也就是说给予一个成员的关税承诺,其他成员同时要有享受,如果碳关税是针对不同的国别实施有差别的关税税率的话,那么它确实是有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的。

李思奇称:“碳关税的征收现在有几个疑问,第一,除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如果加税后,是不是会直接违反它(欧盟)在WTO下的约束税率。就是说,每个WTO成员在WTO下针对每一个产品实际上是有一个最高约束税率的,那么具体实施的这个税率不能超过约束税率,除非是用了反倾销反补贴这种WTO框架下所允许的临时性的进口保护措施,然后实施税率加上临时性进口保护措施的税率,是可以暂时性地高于约束税率的。但欧盟碳关税的举措实际上不在WTO框架下,没有任何WTO条款赋予成员这样的一种权利,所以说最直观的问题就是,碳关税是否违反其约束税率。”

另外,李思奇表示,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欧盟不同的贸易伙伴之间出现了差别性待遇,就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如果是在欧盟的贸易伙伴和其集团内企业之间产生了差别性的待遇,那就是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李思奇认为:“从规则层面来说,它确实有违规,从经济活动来说,最主要是它可能会直接改变国际产品的供应链。通过人为地施加了一项单边规则,它可能会改变供应链产品的流向。比如说,欧盟的进口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

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项目分析师吴迪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他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且发达国家的历史累计碳排放更多,碳关税违背了公平的准则。

“CBDR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地减排责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而目前发达国家所承诺的支持都还远远没有兑现。今年七国集团(G7)峰会重申了发达国家要实现每年1000亿美元的气候融资目标,以支持全球的减排行动。但这也是老生常谈,早在12年前的哥本哈根就提到过,但至今仍未兑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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