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从电力行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看其他待分配行业的企业合规安排和生产规划

2021-7-5 12:25 来源: 中伦视界 |作者: 孙怀宁 杨关峰

企业应当进行整体环境合规性检查


第一,企业应当重点核查现有项目、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情形,尤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形。并且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3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进一步提高环评的相关要求。

第二,企业应当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应关未关”的情形,包括“对未达标企业实施停产改造或关停取缔”、“化工企业未入化工园区”等。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诸如“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违法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和产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等生产项目”等涉及被责令关闭的诸多情形,涵盖众多行业,涉及建设项目从“环评、建设、运营、搬迁”的全流程。因此针对企业是否存在“应关未关”的情形,应当对企业进行完整的环境合规风险检查,提前预防被责令关闭的风险。

第三,企业应当核查是否已经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规定,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断分析、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要求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方面做到合法合规。

因此,企业应当就“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运行、搬迁”全流程以及其中配套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合规检查,梳理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点,提前整改完善,以避免不予分配或者收回碳排放配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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