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后全球气候谈判: 新问题、新挑战、新方案

2020-10-22 10:03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刘洪岩

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双体共建的气候治理模式为建构目标指引,积极推动稳定可期的气候谈判价值理念和行动目标法理向度的根本型塑


土耳其前经济部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前署长凯末尔·德尔维什在《新冠肺炎对于国际合作意味着什么?》一文中说,新冠肺炎不仅可能成为一场严重的卫生危机,还可能变成一场全球化及全球治理危机。在充满不确定性和任性退群、单边主义盛行的时代,防控疾病在全球大流行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而要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就需要加强全球协同和国际合作。这种走势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的是全球性合作与全球性方案。疫情之后,在推动和引领国际气候谈判、促进新协定达成方面,中国应有智有为,为全球的气候治理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贡献更加切实可行的中国智慧和行动方案。

在应对全球公共安全威胁、消弭缔约方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促进国际社会不同立场协调方面,应充分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共生”的智慧,从生命哲学的本体论视角向国际社会科学诠释人与自然一体同构的客观事实与本质规律,借以推动以“和谐共进”为目标指向的“命运共担”的人类共识的形成,从而避免陷入部分国家可能挑起的“意识形态化”的气候谈判构陷之争。与此相适应,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规则与实施方案亦需适时调整,应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双体共建的气候治理模式为建构目标指引,积极推动稳定可期的气候谈判价值理念和行动目标法理向度的根本型塑:从“国家中心主义治理”向“多元多层协同治理” 的法治治理理念转变;从关注“资本优先”向“生命优先”的行动规制转换;从强调自上而下的“硬法”规制向灵活多变的“软法”规则的实践目标转型,从而实现对全球治理客体(主要是全球性风险和全球性公共问题,具有多元化、层次化、复杂化的特点)重心的转移、对法律规制的制度创新,以及对气候治理行动力的再塑。以此为契机,为疫情之后的全球气候谈判建构提出新思路。

第一,气候新协定作为回应全球气候挑战的有益工具,应体现主体参与的普遍性、行动范围的广泛性、目标进路的进取性、各国承担能力的公正性;第二,协调各方立场,确立各排放大国(美国、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和新兴经济体平等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原则与实施机制;第三,基于缔约方国情的特殊性与经济能力的差异性,建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第四,建构疫情之后由经济可能长期低迷导致的气候治理资金与技术投入不足的持续影响评价体系;第五,积极推动传统能源消费的结构转型,规划清洁能源对传统能源(主要是矿物类燃料,特别是煤和石油)消费替代的先后次序方案;第六,建立对疫情之后缔约方出于经济恢复与发展考量可能会消极履行减排责任的国际监督机制;第七,疫情之后,加强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贫穷国家及对气候变化敏感国家的财政与技术支持承诺的法律保障与履约监督;第八,气候新协定应体现森林对温室气体吸附、土地生态化合理使用、森林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资金支持和生态补偿等制度保障;第九,利用碳排放配额及碳配额贸易等有效工具优势,激发和调动缔约方温室气体减排的积极性,鼓励生态清洁技术研发、利用、推广、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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