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后全球气候谈判: 新问题、新挑战、新方案

2020-10-22 10:03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刘洪岩

在平等、开放、合作、共享原则基础上实现对气候谈判法律底层逻辑的重构


通过分析历次气候谈判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水岭,这两类国家内部所秉持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也各有特点。例如,美国赞同制定气候新协议,条件是协议中应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全部排放大国承诺的内容,而自己却置身于《京都议定书》之外,不必对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规制;欧盟国家为新协议甚至新版《京都议定书》积极游说,把希望寄托在严格主要经济部门的生态标准和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贸易市场上;中国和印度以降低经济中的碳排放指标为基础,强调各自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呼吁西方在应对气候威胁方面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同时,反对对本国气候政策实施国际监督;巴西和印度尼西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主要依靠的是热带森林的吸收能力;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用于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基于上述各国不同的利益诉求,气候谈判新协议的达成除了法律规制基本理念的转型外,还必须对国家主体责任分担原则的国际法律基础作适时调整。气候谈判必须在尊重和恪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发达国家应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立场之间,对疫情之后缔约方基于“平等责任”分担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也不应因国情状况、经济水平、财政能力和文化差异等客观因素拒绝承担其国际法律责任。就法律规范调整和法律技术保障而言,气候新方案从形式到内容必须对如下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和突破。

其一,气候变化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极其复杂、广泛,单一的国际法律规范很难对其实现有效调整,为此需尝试建构“一揽子”综合性的“原则指引+分类规范+统合指向”的准法典化的协议模式。

其二,气候变化问题多边谈判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生存与发展问题多边谈判的再现,气候新协定必须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新秩序的愿景、减少贫富差距的途径、发展中国家必要的外援规模以及援助的附带条件等积存的诸多分歧提供解决方案。

其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发达国家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及各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法律原则,与确认所有缔约方“平等责任”的综合性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相冲突(如拥有严格二氧化碳减排规范的国家通过征收特别关税来保护本国生产商免于同弱气候规制国家的商品竞争,与世界贸易组织不得以生态理由实行商品歧视的原则相抵触,同时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即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新协定对此应有所回应。

其四,以“两体共建”的理念价值、模式建构和行动目标为指引,提高缔约方为人类普遍利益适度让渡本国利益的积极性,不断提升代表人类普遍利益的气候公约的执行力和认可度。

其五,努力提升各缔约方国内法与国际气候新协定的融合度,完善国家间政策协调合作机制,降低在全球层面的议题协调难度,化解各自为政的国内法立场。各国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国影响气候变化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却对缔约方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立场的协调方面形成了阻碍。例如,欧盟针对温室气体减排费的审计已经有一套全面性的规范和战略,对不执行这些规范和战略的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来自中东欧的欧盟新成员难以适应这种规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对实行严格的气候规制还没有做好准备。由于各国经济结构的多样性、财政能力和经济与能源优势的差异性,如果彼此的气候与能源政策不能兼容,则会严重阻碍气候新协议的制定。

其六,主权国家形成机制性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家利益趋同,新协定应积极回应和协调世界主要排放大国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立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蔓延,其以最凶险的方式警示人类:在全球化背景下,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全人类发挥集体智慧、价值共享和协作治理。气候治理亦需要在平等、开放、合作、共享原则基础上实现对气候谈判法律底层逻辑的重构。中国在引领和推动气候新协议达成方面应有智有为: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共同命运”双体共建的气候治理模式为建构目标指引,以气候谈判法治价值理念和行动目标的转型为契机,积极推动疫情之后气候谈判新思路的建构和行动方案的新突破。

国际社会只有搁置分歧,通力合作,以抗击新冠病毒所暴露的问题为教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事关人类未来安危的非传统安全挑战,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立场,均衡各方利益,方能促成面向未来的气候新协定的达成。正如弗里德曼所言:“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需要调整重自由、轻秩序的文化结构。”曾经历过“至暗时刻”的丘吉尔也曾说过,“不要浪费一场好危机”。一场危机会让我们感受到一个时代的结束,也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参考文献】

①刘洪岩:《全球气候谈判:困境与出路》,《中国经济报告》,2017年第12期。
②杨云珍:《欧洲右翼民粹主义对气候治理的影响》,《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③陈红彦:《自由贸易协定:提升我国全球气候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新路径》,《法学》,2020年第2期。
④史本叶、马晓丽:《后疫情时代全球治理体系重构与中国角色》,《东北亚论坛》,2020年第4期。
⑤石晨霞:《试析全球治理模式的转型——从国家中心主义治理到多元多层协同治理》,《东北亚论坛》,2016年第4期。
⑥赵义良、关孔文:《全球治理困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时代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4期。
⑦Gwyn Prince & Steve Rayner: “Time to ditch Kyoto”, Nature, October 25, 2007.
⑧刘雪莲:《充分认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局限性》,《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3期。
⑨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⑩王义桅:《疫情对全球化影响远超金融海啸》,《环球时报》,2020年3月26日。

作者: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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