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协同与应用

2020-7-7 09:42 来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 郑守忠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重要举措。

  碳排放权交易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引入的基于市场的碳减排政策,在减少高耗能行业的碳排放和化石能源消耗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企业在碳市场内开展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行为。政府以经过核算的历史碳排放数据或行业标杆数据为依据,给企业分配下年度的排放配额,如果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即可出售剩余配额,如果排放量高于配额,则必须从市场上购买配额使用。在确保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的前提下,通过碳市场实现减排资源的有效配置,可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与行政指令、经济补贴等减排手段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低成本、可持续的碳减排政策工具。

  用能权交易是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推行用能权交易有利于节约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能源供给紧张,并避免能源系统扩张导致的过度投资。推行用能权交易的原理和排放权交易相类似,区别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商品是碳排放权配额,而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商品则是用能量指标。

      我国已实施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开展了用能权交易试点。由于节能与减排具有协同效应,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在覆盖范围、配额分配等关键问题上可能存在重叠,进而对企业的利润、产量等关键参数产生影响。本文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同时实施时对参与企业的影响,并以电力行业为例,分析企业如何在两种交易市场并存时进行策略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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