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进展及成效

2020-5-21 07:35 来源: 和碳视角 |作者: 张丽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对比分析


1. 试点范围不同

浙江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一定比例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产生的节能量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将用能存量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浙江省在用能权交易试点初期,探索建立以增量带动存量的模式,明确了购买方为能耗高的新增用能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

而其他试点省份明确的纳入范围多以行业划分,将部分重点用能行业内达到一定用能规模门槛的企业纳入交易范围,包括增量和存量企业。如:

河南:2018 年, 将4 市有色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年耗能5000 tce 以上的用能企业纳入试点范围。2020 年,根据试点实施效果,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展到全省年耗能5000 tce 以上的用能单位。

福建:覆盖发电(燃煤和燃气,不包含自备电厂)、水泥制造、炼钢、原油加工、合成氨、玻璃、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九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5000 tce 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四川:试点初期纳入了水泥、陶瓷造纸、白酒和钢铁五大行业,交易产品包括用能权指标、经备案的基于项目的核证节能量、经核发的水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绿色证书、经核发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主体为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非重点用能单位)、投资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

2. 用能权指标确权和分配制度不同

福建、河南等试点地区多借鉴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安排和经验做法,交易主管部门首先明确用能权指标(或用能权配额)的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法(历史总量法、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下降法),但各省在具体的配额总量构成和分配方法上有差异。浙江的用能权确权与其他省份有较大差异,浙江省发改委按照全省统一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对试点企业新增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节能量指标进行确权,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当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分配多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初期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1)浙江

① 用能权确权:按照全省统一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对试点企业新增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节能量指标进行确权。新增用能量按照节能审查意见确定;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新增用能企业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经第三方核定后可抵扣新增用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规模以上企业用能权,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通过近3 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实际用能量等方式确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确定。

② 用能权分配:浙江省《实施方案》明确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均需通过用能权交易有偿获得用能权指标,不涉及用能权指标的免费分配。这种做法更符合浙江省当前的经济发展和能源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新兴产业合理用能、数字经济发展用能、四大建设用能及居民合理用能等,通过进一步优化配置增量用能,以用能结构优化倒逼高质量发展。

(2)河南

① 用能权确权:根据全省和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用能权配额总量;配额总量由实发配额和预留配额两部分组成。实发配额是采用历史总量法或产量基准线法,对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分配的配额;预留配额是用于新增产能和市场调节的配额。

② 用能权分配:用能权初始配额分配,试点初期以免费分配方式为主;根据用能权试点工作情况,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方式,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3)福建

① 用能权确权:在设定行业指标总量和分配用能权指标时,区分了总量控制行业和非总量控制行业、既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分配既有产能指标时,对于产品单一、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横向可比的行业,优先使用行业基准法分配用能权指标;对于产品和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的行业,基于企业历史能源消费总量分配其用能权指标。对于新增产能,在采用历史法与基准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设计产能以及行业实际平均产能利用率分配其用能权指标。率先在水泥等市场化程度高、新增产能少的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对于暂不具备总量控制条件的行业,使用基于纳入企业履约年度实际产量分配用能权指标,如电力行业受固定电价和电量计划等原因影响不能使用总量法分配用能权指标。水泥制造行业用能权指标分配采用基于历史产量的基准法,火力发电行业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是目前唯一不实行总量控制的纳入行业。其他纳入行业主要采用历史总量法进行指标分配。

② 用能权分配:用能权指标先期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指标。

(4)四川

① 用能权确权:在初期试点阶段,采用基准值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用于用能权确权。以我国106 项产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与行业“能效领跑者”的能耗指标为基础,结合能源消费量核查结果,研究制定相关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的基准值。根据每年企业的产品产量和单位产品能耗基准值确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对于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新增产能(或企业),用能权指标可以过紧,采用行业先进值。对于需要扶持的行业,用能权指标适中,采用行业准入值。用能权指标由非清洁能源与清洁能源组成,采用基准值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省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按照相关规则向重点用能单位发放用能权指标。重点用能单位获得用能权指标后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一年后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权指标进行清算。重点用能单位根据政府下达的用能权指标完成目标,对于结余的用能权指标可以通过交易实现收益,对于超过用能权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购买用能权以完成其目标。

② 用能权分配:用能权指标实行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试点初期以免费分配方式为主。

3. 交易主体和履约机制不同

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初期阶段将以企业与政府交易为主,待市场成熟后交易主体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浙江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交易履约指的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企业原则上在交易后1个月内履行费用支付和指标划转等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初期阶段的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购买方为新增用能项目,不涉及存量确权和用能权指标免费分配等问题

福建、河南两个试点地区明确的交易主体为用能单位,并规定了用能单位每年应在一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与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用能量等额的用能权指标,履行清缴义务。

四川的交易主体为重点用能单位以及符合用能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的其他用能单位、社会机构、组织,履约机制与福建和河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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