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季度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

2020-5-13 16:17 来源: 国研网

2020年1季度,新出台的电力行业政策主要涉及电力体制改革、新能源发电、电力安全监管、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及疫情防控电价政策五个方面。具体来看,一是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随着修订后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印发,输配电价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更进一步。二是新能源发电政策频出。三部委出台意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健康发展,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思路明确,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公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出炉。三是国家能源局对2020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电力安全监管继续加强。四是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进一步优化。五是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相继出台。

1、输配电价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总结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实践,积极借鉴国际输配电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0年1月19日印发。

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修订突出了四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合理约束。通过设置效率指标控制新增投资、完善准许收益率指标、严格认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压缩营运资本等,进一步强化对电网企业的合理约束。二是细化了核价范围。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边界、省内用户和“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对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的分担责任等,以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供合理过网费信号。三是优化了电价结构。明确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归集、分摊的方法,以及两部制电价构成等,以提升输配电价结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四是实化了监测制度。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定期信息报送制度等,强化对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修订强调了四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厘清了定义范围。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为区域电网运营区域共用网络提供电量输送、系统安全、可靠性服务的价格,以更清晰地反映区域电网的运行主体、物理范围和功能分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核价原则。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应坚持提升电网效率、合理分摊成本、促进电力交易、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以为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提供遵循。三是进一步改进了核价方法。完善了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比例的计算方法,由采用物理指标调整为采用成本指标,以体现成本加成原则,增强定价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核价公式。提出了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在区域内省级电网间分摊的具体公式,并充分考虑京津唐电网特殊性,对华北电网分摊公式作了优化,提升了分摊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科学核定电网输配电价,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本增效,为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创造条件;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电网企业的价格监管,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体系框架的初步完善。

2、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有序推进

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我国电力交易机构虽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诸如功能职能定位不明确、股份制改造缓慢、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受限、人力资源薄弱、经费来源不确定等突出问题,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0年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进一步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加快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具体来看: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国电力交易组织体系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实施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与调度机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另外,根据《实施意见》,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2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实施意见》界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实施意见》明确交易机构承担面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市场申报、中长期交易组织、信息公开、结算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等业务;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由交易机构负责日前交易的组织形式。调度机构承担了电网实际运行的协调职能,负责现货交易的组织工作,同时以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 经济运行为基础,依法依规落实市场交易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具有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职能,并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协助下,监督和纠正交易机 构不规范行为。

《实施意见》规范了市场规则制定和交易组织程序。《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规则的制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基本规则及跨省区规则的制定方由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包括交易机构在内的多方成员共同组成;交易细则的制定在基本规则的框架下开展,由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起草,并明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对规则的初步审议职能,交易机构可提出规则完善的建议。在交易组织中,《实施意见》对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紧密协调运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市场运营、信息发布、结果反馈及交易计划制定等方面要实现通力配合,确保电力交易满足安全约束条件。

此外,在规范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交易机构的董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单位推荐,不得同时兼任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股东单位推荐、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自2020年起,交易机构新进普通工作人员一律市场化选聘。在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统一交易系统平台,统一建设灾备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北京、广州等区域性交易机构负责系统平台维护管理和相关数据汇总。在加强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实施意见》在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交易机构的专业化监管制度的同时,强调发展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和规范性确立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为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  来源: 国研网《电力行业热点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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