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实施的科学性分析

2020-4-13 11:14 来源: 牛奶棉花糖


在以碳排放交易机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应该发展一种更加有针对性的辅助措施进行完善,克服存有的寻租问题,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手段抑制非理性的能源消费,能够发挥其执行程序简单,成本测算明确调控力度灵活以及绩效明显的优势,并能在运行的过程中克服与现有税收矛盾,与碳排放交易制度冲突,税收征管组织架构的调整,国际贸易规则的协调。与此相对应的建议对策有:在碳税和交易制度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调整现有的环境税收的税率。与碳排放交易制度衔接制度是达标企业享受碳税减免,构建碳税征收动态管理的平衡体系和综合数据库系统,并设计与国际贸易规则相契合的碳关税制度。

碳税需要解决的是开征的时期以及强度问题。从制度的构建上,包括了碳税设立的法律保障机制、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效果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碳关税法律制度。对于设立的问题,是需要实现碳税法律的自洽性问题,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自我协商、自我控制以及自我允许和自我认同,是概念和观点、假设结论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代表一种从一般到特殊领域研究。运行侧重于命令控制、市场调节和企业自我调节相结合,需要明确碳税的制度优势在于减排成本的确定,劣势在于环境效益的产生应该如何衡量。效果的保障机制,顾名思义表示为保证实施碳税法律制度实现的社会社会实效,在具体的措施应对上,实行碳税的国家都会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通过税收优惠、返还以及抵免等等方式实现最终节能减排的目的。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需要与其他的税种保持一致。首先,要实现与排污费的整合,学者认为应该将空气污染费改为空气污染税,归入碳税中。但问题在于,类似水体、重金属污染费是应该遵循改革的一般进程还是坚持费用的收取,从作者的态度中应该是后者,这样的不利方面在于在适用上是混乱的,具体操作繁杂容易产生权力推诿。其次,代替燃油税的使用,因为燃油税使用的范围很狭窄碳税在全工程的管理发生重合。再次,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例如例如流转税协调,可以将碳税作为附加税附加于化石能源相关的增值税中,将消费税中对成品油的税收调低,将其作为成品油的附加税开征,既与资源税协调的路径在于将规制的重点进行倾斜,碳税的重点聚焦于消费环节。另外,与车船税的协调可以体现在征收机动车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公共资源的使用空间为目的。是对低碳消费的一种强调,缓解碳排放交易中的企业寻租的现象。

开征碳税涉及到碳排放量检测计量、宏观政策制定与调整,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的动态协调,碳税征缴和处置等多项工作处理,需要不断的经历实践的检验,不断的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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