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参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2020-1-18 16:36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境外投资者参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投资者参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根据现行外 汇管理规定及交易中心现有交易系统结算模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已通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境外机构及个人。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须通过在境内银行开立的 NRA 账户存放及汇出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需资金,并通过交易中心 在境内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资本项目-其 他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参 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开立的 NRA 账户内资金不占用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但应按规定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银行通过上述 NRA 账户吸收的存款不得在境内运用。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 NRA 账户和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用

账户内资金的收益率不得高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且不得用 于质押贷款。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分局) 申请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交易中心可向存管银行申请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 2499),该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

账户收入范围: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从 NRA 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内投资者从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 账户及相关账户划入的资金。

账户支出范围:因碳排放权交易完成或终止向境外投资者NRA 账户划出的资金;交易中心扣收的佣金及税费等结汇资金;因碳排放权交易完成或终止向境内投资者资本项目- 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及相关账户划出的资金;按规定向境 内投资者划出的结汇资金。

原则上,交易中心就单一币种只能在存管银行开立一个 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第七条 境外投资者可凭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向存管银行申请开立专门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 NRA 账户,该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银行开户时应按规定对此类账户进行标 识。

单个境外投资者就单一币种只能开一个 NRA 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境内、外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在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下开立子账户,以对不同投资者的资金 进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存管银行可凭境内投资者的申请,在审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 2199,以下简称环境权益外汇账户),用于保留其跨境碳排放权交易项下外汇收入。

账户收入范围:从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划入的碳 排放权交易项下外汇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向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划出的碳 排放权交易项下外汇资金;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 其他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各方应根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 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 的通知》(汇发[2011]34 号)的有关要求,遵循《境内交易所涉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案》(见附 1)的具体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章 资金结算及汇兑

第十一条 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须通过交易中心开立的资本项目专用账户结算。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须先根据交易需求将境外资金汇入其 NRA 账户,再由 NRA 账户划至交易中心开立的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境外投资者的境外资金汇入其 NRA 账户后,银行在相关业务系统中报送自身外债信息时,应在“是否经外汇局特批 不需占用指标”一栏中选择“是”。

第十三条 境内投资者为与境外投资者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可凭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自行在银行购汇,并将购汇资金划至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也 可凭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将人民币资 金或其环境权益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至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 用账户。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之间以及境外投资者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境内投资 者与境内投资者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应使用人民币结算。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可凭交易双

方的交易流水等真实性证明材料,根据出让方关于结算币种 选择的申请,代理境外投资者或境内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办理 相关结购汇手续,但不得轧差结购汇。

交易中心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在存管银行办理相 关佣金及税费的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退出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其资金通过 NRA 账户汇出境外后,需相应关闭其 NRA 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应严格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八条 存管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相关资金跨境流出入、资金汇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生大额、可疑资金流动 时,存管银行应及时向湖北省分局报告。

第十九条 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境外投资者 NRA 账户、交易中心资本项目专用账户、境内投资者环境权益外汇账户等账户信息以及国际收支申报、境内 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第二十条 存管银行应按月报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账户资金情况月报表》(见附 2),交易中心应按月报送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报告和《境外投资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月报表》(见附 3)。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分局对存管银行报送报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跨境资金监测系统、交易中心报告,定期进行 核对,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并强化违规责任追 究。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分局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交易中心跨境碳排放权交易及资金汇兑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分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