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应该于 2018 年 7 月31 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 2017 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
碳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
减排量,用于抵消的
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 5%)。2018 年 8 月 17 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责令中车北京二七车辆有限公司限期开展 2017 年开展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716 号),《关于责令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开展 2017 年开展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京发改 [2018]1717 号),《关于责令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限期开展 2017 年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京发改 [2018]1718 号),《关于责令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限期开展 2017 年开展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京发改 [2018]1719 号),要求这些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017 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