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细则

2014-7-1 15:4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报告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决定》进行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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