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失信将受到一种或多种惩戒
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今后,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据了解,惩戒措施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第二类为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
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第三类为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第一类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等。
第二类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环保电价、财政性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第三类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不得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等。
此外,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