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现状及展望

2016-4-15 19:10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杜显元,李兴春等

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依据及目标分配


二、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依据及目标分配

1、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依据

为了有效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气候变化谈判,最终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全球气候变化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并对各国减排量进行了分配。这是国际社会就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做出的首次定量的减排量承诺,也是京都时代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与会各国达成《哥本哈根协议》,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并达成了控制升温在2摄氏度以内的基本共识。欧盟提出实现2摄氏度升温控制的途径是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要稳定在450ppmCO2浓度当量,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应至少比1990年减少50%。此次会议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中国在国际社会首次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也是后京都时代国际温室总量控制的主要依据,中国及欧盟都正在依照上述承诺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据易碳家了解到

2、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分配

《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就有研究探讨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分配问题,最简单的就是各国的减排率一致方案,还有基于人均排放的分配方案、基于祖父原则的历史排放量分配方案、GDP方案等。这些方案或者在政治上难以被接收,或者本身过于复杂,或者不能代表所有国家利益,尽管如此,这些观点在后期的多阶段和多指标的分配模型和方案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例如基于非线性规划模型并考虑排放权、人均原则、经济能力、支付能力、能源使用率、能源生产率等形成的美国分配方案,基于行业的自下而上的三部门法分配方案,德国的结合基于排放标杆法和基于阶段模型的三部门法等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考虑了上述因素。

欧盟作为整体参与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并率先提出了欧盟的减排目标,为了提出欧盟总体减排目标,就要解决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分配问题,其中三部门法很容易将减排目标、减排潜力和减排政策措施联系起来,该方案作为分配的减排任务的基础,被多数成员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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