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的现状
虽然《京都议定书》并未规定中国的温室气体
减排义务,但是我国一直在推动国内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首先,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
政策和目标,“2006 年,中国提出了 201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 2005年下降 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2007 年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定并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9 年确定了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行动目标”。此外,从碳交易项目的数量上来看,“截止 2012 年 1 月 27 日,我国共有 1800 个
CDM 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 47.18%;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 361,557,486 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 64.03%”。
这些碳交易项目的运行对我国的碳交易监管制度的建立于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然而,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监管制度暴露出来的
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缺陷是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从监管机构角度而言,对碳交易项目的监管涉及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这些部门已经制定并颁布了11部部门规章与政策。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相关各部委纷纷出台各自领域内的文件对碳交易进行政府监管。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具体碳交易中各部门间互相推诿、缺乏合力,导致“九龙治碳”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