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4年)》发布

2016-1-16 00:25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我国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尚未建立

  
(一)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法规不完善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有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的制度。首先,相关法规提出了基本原则,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其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报告制度,企业报告的信息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境外投资并购、非主业投资、对外担保、资产转让、年度工作总结、高管持股等等,其中一些还需要备案或审批。
  
尽管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关法规确实提及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但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执行标准。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也规定国资管理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一般只公布国有资产的加总数据,社会公众根本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也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的水平和质量都很低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国资监管部门,自身缺乏信息公开披露的动力。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至今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都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对央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底,在111家央企中,94家央企的官方网站可以正常访问,另外17家央企的官网无法访问。
  
央企普遍不重视年报披露。从可以访问官网的94家央企看,年报披露的比率始终在10%左右徘徊,多数央企都没有披露年报。在已经披露年报的企业中,披露的标准也不同。个别企业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披露了详尽的财务报告,包括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多数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完整,离上市公司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央企相对比较重视社会责任披露。从可以访问官网的94家央企看,2011—2013年,央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率约为70%左右,但2014年大幅下降到40%左右。从披露的内容方面,央企都会重点介绍绿色环保、社会贡献、员工发展、慈善捐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各领域的企业还会结合业务特点介绍相应贡献,如电力、能源类央企会披露能源供应方面的贡献,核工业、兵器工业会披露国防建设方面的贡献,航空、通信类则会披露客户服务方面的贡献等等。
  
央企在信息披露方面表现出较强的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动机。央企重视社会责任的披露,希望公众认可央企对社会的贡献。央企不重视年报的披露,则表现出一定的内部人控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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