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争资金,中国难度加大
外争资金,中国难度加大
巴黎气候大会上,资金
问题是谈判的核心和关键。《巴黎协定》重申了发达国家以公共资金为主要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支持。不仅如此,协议决定气候资金应该每两年通报,提供了强制性的时间节奏约束;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作出了强制性的数量要求。
此外,协定还实质延续了《京都议定书》所设置的合作办法,允许国家间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国际转让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换句话说,如果有让我满意的交换条件,那么A国做出的
减排,可以被算作B国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而不再算作A国的贡献。这也就意味着,类似清洁发展机制(
CDM)形式的国家间合作,仍能获得允许和承认。2005~2010年间,中国有不少可再生能源、
建材等行业企业,就在CDM机制下,由欧盟国家出资购买特定项目的核证减排量,算作欧盟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贡献。这种形式的资金,可以被当作
市场机制下的资金。
然而,上述两种国际资金来源对于今天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越来越难以获得。赠款性质的气候资金已经越来越偏向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家,这主要因为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令这些国家更加脆弱不堪。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领头羊,不再被发达国家认为是最需要接受资金支持的国家。而市场机制下的资金也较少流入中国企业,主要是因为原有的欧盟
碳交易市场萎靡不振,短期内也难以看到复苏至2008年繁荣景象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