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须有硬约束

2015-12-29 13:36 来源: 中国改革报

监管机制三大缺失


通过此次调研比对,绿色和平组织发现,宣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及其监管机制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目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尚不能达成稳定连续排放,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存在“验收达标,运行超标”的情形。

二是目前的监管机制违法成本过低。按照《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中的事后兑付政策规定,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仅根据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排放的时间比率,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上网电量加价,但“短时间内大量排放”的情况却并不在政策的考虑之中。惩罚性政策缺失和低违法成本,可能使超低排放标准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三是监测数据平台尚不成熟,在此次调查期间绿色和平发现: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读取缓慢且经常性出现无响应无数据的情景,给公众获取排放数据增加困难。江苏省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出现较多负值,难以作为有效的监测数据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及结果,绿色和平组织指出,现有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2020年前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减少60%的目标。但这种“超低排放”改造不应只停留在前端的设备升级改造和验收,后端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应配套建立起来。为此绿色和平组织提出了建议。

首先,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对于领取“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却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厂,应明确整改和惩罚措施,以督促完成改造和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长期维持“超低排放”标准。

其次,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到扣除环保电价和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考量范围之内,以杜绝“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的现象。

再次,各省环保监管部门应确保信息公开平台正常运转,以确保公众监督的正常进行。

最后,我国要实现2020年电力行业60%的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2030年温室气体达到峰值的承诺,更应该通过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速向能源低碳化的目标前进,减少新建燃煤电厂,更多地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中国新增的能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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