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需求应该对应各自政策手段
由于环保标准、执法压力并未完全到位,实际的绿色金融资金需求并不足。对此,该课题组承认,“环保
政策及标准必须足够严格,才会为企业及其他机构创造足够的动力,推动新的绿色项目。如果缺乏客户需求或对项目的特性不够熟悉,金融机构就不会投资。”
课题组认为,环境
法规和绿色标准的颁布将导致绿色融资需求的产生,但这只是潜在的融资需求,要转化为现实供给能力,金融机构必须获得充分信息,了解这些环境政策和绿色标准将作用于哪些产业,这些产业的融资特点和风险特征是什么、其收益来源的产生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正确地评估绿色项目的风险等。
“不同类型的绿色金融资金需求,对应于适当的金融政策手段。”课题组举例说。目前,可持续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比较成熟、稳定,大气污染
减排效果明确,但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较长,适用于绿色信贷、
排放权交易、绿色债券等金融政策手段。传统的银行信贷手段依然适用于该领域。
而像土壤修复等环境修复领域,资金的需求量就非常大。据分析,目前我国这类投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公共效益和服务,如耕地土壤修复和地下水修复,修复成本超过项目生命周期的财务收益。这类项目可以采取PPP模式。另一类是工商业场地修复,这类环境修复的财务收益有可能超过项目生命周期的成本。
如果需求确定,这类环境修复项目通常具有显著的商业回报潜力,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或开发区。这类资金需求可以通过绿色基金、绿色信贷和投资基金得到解决。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量大,通常具有公共服务的特征,这类资金需求适合通过PPP模式和绿色债券解决。
课题组认为,工业污染治理应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环境保险、排污权交易等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