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跟进全国性碳市场
目前,我国与碳和碳
市场相关的管理,主要还是以各试点城市、地区自己出台的暂行办法为准。各地自行确定温室气体种类,纳入
碳交易的行业、纳入门槛等,都阻碍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建立全国统一的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根除人为分割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如果没有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王彬辉解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决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成功交易。因此,这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确权,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
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认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企业对于其通过
减排而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碳排放权以及排放权取得的法律条文。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宪法总纲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有权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
这意味着,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排污权归国家所有,从表面上看,我国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已经明晰。
但是王彬辉提醒道:“从环境资源产权分配的角度看,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生存资源的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如果我国今后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仍保持无偿的规定,那么理论上配额的初始分配也必须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
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分配方式妨碍了市场的公平性。王彬辉建议,需要先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代价作出明确的产权规定,进而制定相应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