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会议前瞻与成果预期

2015-11-29 12:11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协议实施的保障机制

首先,新协议的法律效力作为新协议最重要的保障机制之一将决定新协议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地位。各国于2015年10月23日在德国波恩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草案》被称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巴黎气候协议》将成为指导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础,将开启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时代。其次,“《巴黎气候协议》的各主题将基于各国自主提出的气候贡献目标展开”这一创新举措要求新的审评机制与之相匹配,以不断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和执行力。目前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草案》已指出,将通过定期全面盘点,掌握已议定长期目标的总体进展情况,并将通过要求各方定期提出或更新行动承诺,鼓励各国定期增强承诺。但在处理违约案例方面,协议草案中的处理方式仍未明朗,存在非惩罚性、非对抗性和非司法等3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最后,《京都议定书》达成之后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经过了将近4年才真正完成。虽然《坎昆协议》的很多技术性规则仍具有适用性,但《巴黎气候协议》相关规则与机制的进一步细化和设计仍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性工作,并且,相关规则与机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未来围绕规则的去“区别”化斗争将会是长期而激烈的。

在《巴黎气候协议》的法律地位和审评机制方面,建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整理对所有国家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制定承诺列表,并对照承诺列表,根据不履约的原因、程度、频率和后果等制定违约惩罚的指示性清单,各国承诺列表及其违约惩罚的指示性清单将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保存,并与协议一起公布。《巴黎气候协议》的法律地位和审评机制仍然取决于各缔约方的一致同意,联合国系统没有权限绕开缔约方进行审评;在《巴黎气候协议》规则与机制构建方面,建议我国密切关注这一问题的重要动向,并积极参与规则和机制的构建工作。

文章来源:全球变化研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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