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染防治有何对策?
养殖污染防治有何对策?
上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
从1984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
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超过这一指标农场主必须缴纳粪便费。
英国的畜牧业远离大城市,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1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200头奶牛、1000头肉牛、500头种猪、3000头肥猪、1000只绵羊和7000只蛋鸡。
德国规定,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即3头-9头牛、3匹-9匹马、18只羊、9头-15头猪、1900只-3000只鸡、450只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