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稀缺性
从产权角度看,碳
排放权是基于科斯产权定理而提出的治理环境外部性的手段,其交易发生在为达到
减排任务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其实质是稀缺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
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指出,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带来了本资源的稀缺性,而资源的稀缺性赋予其可交易的内涵,即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由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 当人口增加和经济增长带来的碳排放达到环境容量的上限时,其外部环境危害性表现愈发明显,这时在环境容纳范围内的允许碳排放权或
碳减排量额度(
碳信用)开 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
随着碳排放总量的不断增大及环境的持续恶化,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也随着环境容量使用的日益稀缺而更加显著,价值亦随之增长,继而出现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等特征。碳排放权实际是将向有限的排放空间排放碳作为一种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