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治理还需更多法律与政策的支持
由于我国专门针对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尚未出台,我国现有远洋船只受到国际海事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约束,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这是国四柴油含硫量的700倍。
因此,即使有能力使用低硫油的远洋船舶到达中国水域后,依然“不为所动”继续燃烧高硫油,这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而早在2010年起,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就已被当地立法强制性禁止使用含硫量超过0.1%的燃油;今年7月起,
香港强制要求停泊船只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由此可见,我国在船舶污染治理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
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这国内绿色港口建设力度和进度不一,缺乏联防联治的
问题。污染排放治理会增加船舶运营成本,如果只是部分城市、部分港口对船舶实施污染排放进行治理,在航运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方面将导致一些船舶转向没有采取治理措施的港口停靠,整体污染仍没有减少,另一方面也会对率先实施严格管控的港口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执法的依据和权限,而
交通部门与海事部门在污染管理上缺乏专业性,也不在职权范围之内,各部门间若不联合执法则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因此,在船舶污染的管理上,各地区、各部门都需要一个固定的统一的
政策来指挥行动。
综上所述,我国船舶污染的治理前路之漫漫,还有着非常多的问题亟需解决,我们需要吸取世界各地的有效经验,尽快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套适合自身的方案。环渤海地区已经开始动手,其他沿海地区也不应落后。
本文资料来源于:城市快报、经济参考报、航海技术、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