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煤燃气纯发电机组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n:机组数量;年度下降系数:1;容量基准线按机组类型分列如下:年度下降系数:1;
机组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机组2014年度实际发电量”以机组设计产能为上限,即当“机组2014年度实际发电量”大于机组设计产能时,直接取机组设计产能代入公式计算。机组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等经核定的设计产能为准。
(二)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等燃料)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历史年均
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一)普通水泥生产企业
按照生产工序分为四个部分:熟料生产、水泥粉磨、矿山开采和微粉粉磨,配额为本企业各生产工序配额之和。其中,熟料生产、水泥粉磨采用基准法分配,矿山开采、微粉粉磨采用历史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熟料生产配额+水泥粉磨配额+矿山开采配额+微粉粉磨配额
1.熟料生产配额
其中:n:熟料生产线数量;年度下降系数:1;熟料生产线基准值按生产线建设规模分为以下三类:
生产线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生产线2014年度熟料产量”以该熟料生产线设计产能的1.3倍为上限,即当“生产线2014年度熟料产量”大于生产线设计产能的1.3倍时,直接取生产线设计产能的1.3倍代入公式计算。生产线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等经核定的设计产能为准。
2.水泥粉磨配额
其中:水泥粉磨行业基准值:0.027吨CO2/吨水泥;年度下降系数:1;
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2014年度水泥粉磨产量”以该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1.3倍为上限,即当“2014年度水泥粉磨产量”大于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1.3倍时,直接取水泥粉磨设计产能的1.3倍代入公式计算。水泥粉磨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等经核定的设计产能为准。
3.矿山开采配额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4.微粉粉磨配额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其中: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二)白水泥生产企业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一)长流程钢铁企业
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配额为本企业各产品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预发配额=粗钢预发配额+焦炭预发配额+石灰石预发配额=(2013年度粗钢产量×粗钢碳排放基准值+2013年度焦炭产量×焦炭碳排放基准值+2013年度石灰石用量×石灰石分解排放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
企业核定配额=粗钢预发配额×粗钢产量修正因子+焦炭预发配额×焦炭产量修正因子+石灰石预发配额×石灰石用量修正因子
其中:年度下降系数:1;各产品(原料)基准值为:
粗钢产量修正因子:企业用于计算产量修正因子的粗钢“2014年度产量用量”以设计产能的1.1倍为上限,即当“2014年度产量用量”大于设计产能的1.1倍时,直接取设计产能的1.1倍代入公式计算。粗钢设计产能以企业项目核准文件及可研报告等经核定的设计产能为准。
(二)短流程钢铁企业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
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工艺流程调整配额
其中:
历史年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11-2013年正常年份的年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
工艺流程调整配额:主要考虑
政策性的油品升级(柴油由国Ⅲ升级到国Ⅳ、国Ⅴ,汽油由国Ⅳ升级到国Ⅴ)对炼油企业增加的碳排放分配相应的配额, 具体计算方法及数值由石化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审核后公布。
五、其他说明
(一)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原则上取2011年-2013年经核查的正常生产年份碳排放量的平均值;若当中某一年份企业(或生产线、机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干预(不包括发电计划情况)停产超过1个月的,或因技术改造等因素连续停产超过3个月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可不取当年数据作为历史排放数据。
对于2013年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机组),用于核定配额的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原则上取2013-2014年期间连续正常生产12个月份的碳排放数据,如正常月份不足一年,则取同行业历史平均碳排放量或按企业正常生产月份折算一年的排放数据来核定配额。
(二)企业(或生产线、机组)在2014年自主停产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只发放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非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经核实后将收回注销。
(三)企业(或生产线、机组)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单的,无论是否当年淘汰,配额只分配到指令淘汰当年;若企业提前淘汰,则按规定收回部分配额。